常见的消防隐患,可能造成火灾危险的现有的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叫做火灾安全隐患。一般来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,都可以认定为火灾隐患; 建筑物的结构和耐火等级与其使用性质不相符的,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的; 建筑物布局不合理的,发生火灾后易蔓延或影响其他建筑物安全的; 建筑物的通风采暖系统,电气设备,内部装饰装修不符合要求的: 火源,热源,电源距可燃物较近的,如火炉,炉灶,锅炉,烟囱,蒸汽,电热器具,煤气灶,煤气热水器,煤气管道靠近可燃物或可燃结构的; 禁火区内有火源的; 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设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; 没有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的,或避雷设备失效的; 应设置消除静电装置而未安装的,或静电装置不符合要求及失效的: 电焊工,电工,油漆工等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操作工种人员不具备消防意识,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的; 生产,经营,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人员未经消防培训,不具备安全常识上岗的; 消防水源不足的; 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或消防器材缺乏及损坏的; 损坏或擅自挪用,拆除,停用消防器材,设施的,如埋压圈右消火栓; 占用防火间距,如在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品; 在工作车间,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; 易燃物品生产,储存,运输,包装不符合规定的,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的; 室内消火栓系统,自动喷淋系统,自动报警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; 缺少防火制度和相应措施,工作人员不懂防火和灭火知识的; 电气设备的类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,电气设备接触不良,缺乏安全装置的; 安全疏散出口少,消防通道不符合规定或赌赛消防通道的,无疏散指示标志,无事故照明的或失火后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,影响水源使用的。 商业场所营业厅是商场构成的主要组成部分,且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多是商业场所防火的重中之重。 北京市发布了《北京市商场,超市安全管理规范》其中对商场,超市类的商业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和要求作出了规定,并且在建筑设计,消防安全,消防线路和消防设备的敷设和安装,特种设备的使用,管道的铺设,安全保障设备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做出了要求,这个试行规定对商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,其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 ①商场,超市在营业期间,应当每两小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视,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。 ②商场,超市在营业期间禁止,电气焊等明火作业。 ③应确保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畅通。 ④禁止在库房内存放化学危险物品。+ ⑤禁止私拉临时电线,不得超负荷运载。 ⑥柜台的设置不得遮挡,圈占消火栓,灭火器以及其他 消防设施。 |